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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侦破毒品犯罪案件奖励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2010.09.13   阅读次数:2117
第一条 为鼓励各级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积极性,奖励在侦破毒品犯罪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根据《

第一条 为鼓励各级公安机关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积极性,奖励在侦破毒品犯罪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浙江省侦破特大典型涉毒案件奖励暂行办法》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是指侦破在我省范围内立案侦查的毒品犯罪案件的专案组或承办单位(科、所、队)。

第三条 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奖励,按照《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奖励范围:

1、侦破毒品犯罪案件一案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6名以上;缴获毒品折合海洛因500克以上;缴获毒资人民币20万元以上的(以交入国库凭单为准);

2、侦破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一次性铲除毒品原植物5000株以上;或一次性缴获用于非法用途的毒品原植物种子5公斤以上的;

3、侦破地下制毒工厂案件的;

4、侦破涉恐毒品犯罪案件;跨国(境)毒品犯罪案件;外国人毒品犯罪案件的;抓获境外毒枭或在境外抓获毒贩移送起诉的;

5、侦破涉黑毒品犯罪案件,或武装贩毒、护毒案件的;

6、侦破涉及重大赌博、卖淫团伙的毒品犯罪案件的;

7、侦破影响较大的非法买卖、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案件或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案件的;

8、年度缉毒破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9、侦破其他需要奖励的毒品犯罪案件的。

第五条 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专案组或承办单位,根据侦破毒品犯罪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人民币5000元至50000元的奖励。上述奖励范围的奖励金由省禁毒专项经费支出,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 各市、县(市、区)禁毒办要根据本地实际工作需要,制订侦破除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范围以外的毒品犯罪案件的奖励办法,积极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七条 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由侦破案件的专案组或承办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填写《浙江省侦破毒品犯罪案件奖励审批表》(附件),并附案件侦破报告、移送起诉意见书、案件影音资料,经市禁毒办审核后,报省禁毒办审批。

2、审批。奖励金的审批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逾期不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金额在20000元以下的,省禁毒办提出意见,由省禁毒委领导批准,报财务部门备案;20000元至50000元的,省禁毒办提出意见,经财务部门审核,由省禁毒委领导批准。

第八条 奖励金主要开支范围

1、侦察破案费(侦察活动费、办案差旅费、通讯费补助及协作单位的相关费用);

2、专案秘密力量的活动费、招待费和奖励费补助;

3、专案调研费补助;

4、扣押和罚没物资的运输、仓储、整理等费用补助;

5、经批准列支的特殊性开支。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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