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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必读手册》第二段
发表日期:2023.07.11   阅读次数:695

《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必读手册》

2023年5月,浙江省公安厅禁毒总队(省禁毒办)为进一步提升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业务能力,强化全社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维护和确保社会秩序和稳定,举办了两期全省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培训班。培训内容涵盖易制毒化学品行政审批与监督检查规范、涉毒化学品基础常识、麻精药品管理与危化品管理等方面。为方便相关单位和人员学习借鉴,我们将相关文件资料整理成册,供读者参阅。

 

 

                                                                                                                              浙江省禁毒网站编辑。

                                                                                                                               2023年7月10日


 二、浙江出台相关规定、办法

 

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常态化推进新精神活性物质和兴奋剂问题治理若干措施》

的通知

浙禁毒办2021〕12号

 

各市、县(市、区)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根据国家禁毒办关于开展新精神活性物质和兴奋剂问题治理专项行动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禁毒办研究制定了《常态化推进新精神活性物质和兴奋剂问题治理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禁毒办。联系人:温联晖,联系电话:0571-87286215(公安短号611978)。

 

 

                           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019

    

 

 

常态化推进新精神活性物质和兴奋剂问题治理

若干措施

 

一、深化重点排查。“902”专项行动摸底排查的基础上,全面排查生物科技、医药化工产业园区,掌握基础底数,开展禁毒宣传。要切实掌握园区内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禁毒防范情况,特别是掌握园区出租出借厂房或承揽化学品代加工业务情况;督促产业园区建立禁毒工作制度、落实日常防范制毒巡查任务;结合“三服务”活动开展禁毒宣传,详细宣讲《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及列管品种的相关规定,指导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涉毒风险。公安机关要积极会同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加强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物存储场地、仓库的综合执法监督检查,加大对非法存储、经营、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全面开展重点物品排查,切实掌握使用陶罐装溴素和拥有大型反应釜的企业,延伸掌握加氢摇摆反应釜、大容量玻璃反应釜以及氢气钢瓶、氯化氢钢瓶、甲胺、四氢呋喃、氢溴酸、乙酸乙酯、双氧水等物品存储、使用情况。对于拥有上述物品的企业,要询问物品用途并落实核查,并将其信息录入“制毒化学品和制毒设备排查管控”模块,对于用途不明的要持续开展流向追踪,防止有关物品流入制毒渠道。

二、夯实基础管控。通过全省涉毒物品管控系统分析易制毒化学品企业防范制毒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于未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的,要督促、指导其完善制度建设,及时将管理制度文本上传全省涉毒物品管控系统。要落实每年对易制毒化学品企业负责人的见面禁毒宣传;当前,对于已在全省涉毒物品管控系统中上传责任状、但无负责人签名的,及时组织一轮见面禁毒宣传,重点宣传防范非法制造羟亚胺、麻黄碱、邻酮、溴代苯丙酮,防范企业出租厂房、设备被用于制毒,防范企业承接代加工业务涉毒。要在易制毒化学品企业日常检查中,对厂区各类仓库落实检查,防范发生非法生产和非法存储化学品问题。对于具备合成定制新化学物质能力的机构,由当地县级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功能标注“合成定制新化学物质”(具体路径:在企业详情中选择“主体标注”“添加分类标签”,添加“合成定制新化学物质”)。

三、规范核磁管控。规范公安机关对核磁共振波谱仪的监督,依法指导核磁共振波谱仪使用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防范核磁共振波谱仪被用于非法检测毒品。省公安厅禁毒总队会同国家毒品实验室浙江分中心和相关地区公安禁毒部门对省内核磁共振波谱仪共同实施监管。省公安厅禁毒总队负责组织排查核磁共振波谱仪使用单位,掌握全省底数情况;建立全省核磁共振波谱仪基础档案,统一编号管理;指导市、县级公安禁毒部门监督核磁共振波谱仪使用,落实监管措施;组织开展核磁共振波谱仪使用单位禁毒信用评价。国家毒品实验室浙江分中心负责接收市、县级公安禁毒部门报送的核磁共振波数据;登记管理核磁共振波谱仪数据档案;向公安部禁毒情报技术中心报送数据。各地公安禁毒部门负责排查掌握本地新增核磁共振波谱仪情况,落实核磁共振波谱仪“一机双警”监管措施。要督促核磁共振波谱仪使用单位明确单位相关工作负责人、操作负责人,建立单位内部管理制度,防范被利用进行毒品检测。

四、增加污水检项在污水检测毒品滥用相关指标基础上,逐步探索、增加检测羟亚胺、N-苯乙基-4-哌啶酮(NPP)、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4-ANPP)制毒物品。国家毒品实验室浙江分中心要加大科技攻坚力度,有效提供技术支撑。各市禁毒办要充分运用污水检毒科技手段,研究最佳水样采集点位,制定标准采集工作程序,积极开展水样采集工作。省禁毒办针对上述重点制毒物品,配套制作查缉、举报宣传画报,供各地在生物科技、医药化工园区张贴、宣传。各地发现重点制毒物品线索必须持续追查源头,切实排除制毒隐患。

五、固化日常防范。省禁毒办制定《县级公安机关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职责》,完善岗位任命、业务培训、职责任务等内容。县级公安机关应确定1至2名易制毒化学品专管员,切实承担本地防范制毒工作职责。各地禁毒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编制防范制毒工作手册,分类型实施滚动式、常态化的防范制毒排查工作。要指导基层公安民警、综治网格员和辖区房东识别出租房制毒特征,结合人口普查、暂口管理、消防检查、防疫管理等活动实施实地检查,对于位置特殊、具有化学品活动或室内植物栽培迹象的,切实将信息归集至县级公安禁毒部门集中开展研判。要指导基层公安民警、综治网格员和山村护林员、电工等户外工作者识别地下制毒工厂特征,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梳理农村养殖场和废弃厂矿等场所名单,按一定频率开展常态化、滚动式排查,广泛征集、汇总各类非易制毒化学品企业的可疑场所信息,切实开展涉毒信息综合研判。

     六、深化网上巡查。全面加强电商平台、搜索引擎和论坛、微信、微博、QQ等社交平台和即时通讯群组信息巡查监控,对非法销售、求购、贩卖新精神活性物质和兴奋剂信息深入落地核查,对条件成熟的确立专案进行侦查。省禁毒办会同杭州市禁毒办、宁波市禁毒办组织化工互联网平台对非药用类麻精药品和兴奋剂进行常态化搜索,指导化工互联网平台屏蔽、清理、删除相关信息;指导各市禁毒办对本地涉毒信息源开展落地核查。各地禁毒办动员禁毒化学专家组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加强对国内企业和人员在境外化工互联网平台刊登新精神活性物质和兴奋剂销售信息的搜索,及时发现并处置涉毒违法犯罪信息。

七、加强邮路查缉。积极会同邮政管理部门,对省内进出口协议客户进行清查,对于转借账号给他人操作的要予以严厉查处。各地海关、邮政部门要加大力度推广智能安检设备应用,提升化学品现场快检能力。督促寄递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高一线揽收人员、安检员识毒辨毒能力。对省内化学品货代、国际邮包中介机构开展实地检查,督促相关机构全面落实“实名收寄、收寄验视、过机安检”管理制度,对寄往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日本等重点国家的化学品邮包实施常态化抽样检测。国家毒品实验室浙江分中心会同各市检测分中心分别负责检测各地送检样品。    

八、加强案件办理。充分发挥人力情报优势,综合运用大数据资源,协调经信、网信等部门和网安、技侦等警种,加强涉毒情报线索搜集;强化对涉新精神活性物质和兴奋剂案件线索的深度分析研判,重点开展合成大麻素专案经营,力争办成精品案件。省、市禁毒办分别会同省、市体育局研究妨害兴奋剂管理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建立相关信息通报机制,积极挖掘情报线索、确立目标案件。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协作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确保打击质量和法律效果相统一。

九、精准禁毒宣教。结合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防范毒品滥用宣传教育活动方案>的通知》(禁毒办通〔2021〕25号),广泛开展新精神活性物质和兴奋剂滥用危害的宣传教育活动,要高频次、广角度、多形式宣传新精神活性物质和兴奋剂的危害,特别是有针对性开展对失学辍学青少年、待业青年、外出务工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自觉抵制新精神活性物质和兴奋剂的浓厚氛围。会同药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排查本地涉及麻精药品的机构,由县级公安机关禁毒民警通过“浙政钉”掌上执法功能,将涉及麻精药品的机构标注“麻精药品”标签,为开展精准禁毒宣传、联合监管奠定基础。对涉及麻精药品机构工作人员落实禁毒宣传,重点对精神病科医生加强禁毒宣传,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加强滥用麻精药品相关信息沟通。

十、强化组织领导。新精神活性物质和兴奋剂问题,将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造成防范制毒工作复杂化、影响禁毒工作整体成效和禁毒国际形象的突出问题。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引起高度重视,将其纳入禁毒源头管控重点目标,建章立制,常态化治理。要全要素监管制毒物品,围绕防范制毒工作目标,兼顾物品、人员、场地等相关涉毒要素,综合开展信息研判;要全方位开展防范制毒工作,既防本省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流失,也防外省制毒物品未经管控流入我省;既防本地制毒或非法制造制毒物品,也防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既防传统制毒活动,也防非法研发新精神活性物质新型制毒活动;既防管制的物品涉毒,也防非管制的物品涉毒;要全环节管制易制毒化学品,充分理解易制毒化学品行政审批与监督检查在防范制毒工作中起到的抓手性作用,贯彻“放管服”改革各项措施要求,运用科技信息化手段推进最终用户核查,既减政放权又牢牢管控,切实扭转易制毒化学品“重审批、轻监管”偏差局面。省禁毒办建立新精神活性物质和兴奋剂问题治理工作专班,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沟通联络、情况通报、检查督促等工作。各市、县(市、区)禁毒办会同禁毒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成立新精神活性物质和兴奋剂问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推动。各地、各单位落实新精神活性物质和兴奋剂问题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禁毒综合考评。

 

 

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公通字〔2020〕41号

各市公安局: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构建浙江省行业信用监管责任体系有关要求,为规范我省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工作,经研究,省厅制定了《浙江省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有关问题请及时报省厅禁毒总队。

                                        浙江省公安厅

                                         2020年10月1日

 

 

浙江省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毒品源头治理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全要素防范制毒体系,根据《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结合本省禁毒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禁毒物品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适用本办法,统称禁毒信息主体。  

第三条  禁毒物品管理包括对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麻黄草、精神活性物质生物制品以及省级以上禁毒专项行动涉及的其他化学品、机械设备的管理。  

对于上述物品中尚未纳入国家管制目录的,由公安机关与禁毒信息主体共同约定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禁毒信用评价,是指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禁毒信息主体的约定,按照规定的指标、方法和程序,对禁毒信息主体进行信用评价,并向社会公开法人评价结果。  

第五条  省公安厅负责制定、完善禁毒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建立禁毒信用评价管理信息系统,收集禁毒信用相关信息,组织开展禁毒信用评价,通过“信用浙江”网站和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公布禁毒守信模范名单和禁毒严重失信名单,受理禁毒信用积分查询。  

第六条  禁毒信息主体的禁毒物品管理行为,依据禁毒信用评价指标和评分办法,通过信息系统进行积扣分或定性评价。客观事项由系统自动积分,主观评判事项由县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作出评价积分和判断。  

省公安厅持续推进禁毒管理数字化建设,不断加大客观评价占比,提升禁毒信用评价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  评价指标与等级

第七条  对涉及禁毒物品管理的法人设置禁毒信用评价指标,产生禁毒信用积分,总分为1000分。  

对涉及禁毒物品管理的自然人参照法人评价办法,予以定性评价,仅认定禁毒失信个人。  

第八条  对以下七类禁毒信息主体分别构建禁毒信用评价指标:

(一)主要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150分)、许可备案事后管理(最高积35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1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5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  

(二)主要涉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350分)、安全管理与操作(最高积300分)、行业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00分),以及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  

(三)主要涉及麻黄草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35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积30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0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  

(四)主要涉及精神活性物质生物制品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35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积30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0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  

(五)主要涉及禁毒专项行动有关化学品、机械设备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10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积40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1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5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  

      (六)主要涉及在互联网化工平台从事化学品贸易活动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20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积40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5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30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  

(七)主要涉及合成订制新化学物质的,禁毒信用评价包括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最高积100分)、事中事后管理(最高积400分)、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最高积100分)、禁毒公益活动情况(最高积150分)、相关信用评价参考(最高积250分),以及违规违法犯罪情况(扣分项)。  

第九条  禁毒信用积分共五个等级,达到800分及以上为A级,700分(含)至799分为B级,600分(含)至699分为C级,500分(含)至599分为D级,500分以下为E级。

 

第三章  红名单与黑名单

第十条  每年3月份,评定禁毒守信模范名单,即禁毒信用红名单。程序如下:  

(一)3月10日前,县级公安机关对禁毒信用积分为A级的禁毒信息主体进行评审,按照市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名额,向市级公安机关推荐参评禁毒守信模范名单;  

(二)3月20日前,市级公安机关视情征询本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行政、海关等部门意见,按照省公安厅确定的名额,对县级公安机关推荐名单进行评审,确定禁毒守信模范名单;  

(三)3月31日前,省公安厅汇总各设区市公安局上报的禁毒守信模范名单,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省公安厅根据禁毒形势及上年度防范制毒工作综合绩效确定各市禁毒守信模范名额。  

第十一条  每年4月份,评定禁毒严重失信名单,即禁毒信用黑名单。符合以下条件的,拟列入禁毒严重失信名单:  

(一)近12个月内涉及制毒物品刑事犯罪,或两次以上违法购买、销售、运输易制毒化学品被行政处罚;  

(二)禁毒信用积分在D级以下的,近12个月内违反禁毒物品管理约定,造成不良涉毒影响。  

省公安厅对拟列入禁毒严重失信名单的禁毒信息主体作出书面告知,告知被列入禁毒严重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第十二条  对拟列入禁毒严重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省公安厅进行陈述和申辩。  

未进行陈述和申辩,或陈述和申辩未被采纳的,列入禁毒严重失信名单,按照规定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禁毒严重失信名单内容包括法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向社会公布时隐去部分字段)、失信事实、认定机关、发布期限等信息。  

禁毒严重失信名单在“信用浙江”网站和省公安厅门户网站公布,时间为期12个月。  

第十四条  被列入禁毒严重失信名单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以及近24个月内违反禁毒物品管理约定,造成不良涉毒影响的自然人,认定为禁毒失信个人。禁毒失信个人名单不对社会公布,相关信息进入省公共信用平台,供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调阅、运用。

 

第四章  指标有效期及信用修复

第十五条  刑事犯罪指标参与禁毒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36个月,行政处罚及违约指标参与禁毒信用评价的有效期为24个月,其余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自事件认定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已被列入禁毒严重失信名单的禁毒信息主体认为其禁毒失信行为已经整改,涉毒安全隐患消除,可以向省公安厅提出移出申请。  

省公安厅应当在收到移出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移出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已经整改到位,涉毒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可以将禁毒信息主体从禁毒严重失信名单中移出;经审核不具备移出条件的,由省公安厅予以书面告知。  

第十七条  其他涉及禁毒信用修复的,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根据禁毒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禁毒信用等级确定各类“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对禁毒信用积分较高的减少检查,对禁毒信用积分较低的加强检查。  

第十九条  对禁毒信用守信模范,可采取以下奖励措施:  

(一)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和备案有效期批准最长时限;  

(二)经行政审批部门按规定审核同意,对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备案实施智能审批,即报即批;  

(三)优先参与省禁毒协会易制毒化学品专业委员会有关活动;  

(四)优先参加禁毒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表彰活动。  

第二十条  对于禁毒信用积分在C级以下的禁毒信息主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从严审查易制毒化学品行政许可备案,批准最短时限和最小数量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证明;

(二)加强监督检查,从严进行禁毒物品源头及最终最户核查; (三)限制参加禁毒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表彰活动。  

第二十一条  省公安厅将禁毒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实施联合奖励与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协会工作人员在禁毒信用评价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浙江省禁毒监控物质清单》的通知

浙禁毒办202219号

各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禁毒条例》有关规定,省公安厅等五部门编制了《浙江省禁毒监控物质清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依法加强相关产品流向监控和预警,防止其流向涉毒渠道。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禁毒监控物质清单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

 

附件

浙江省禁毒监控物质清单

          

表一(研发监控物质):

1.  苯乙酰甲酯(MAPA,CAS号101-41-7)

2.  2-溴-4-甲基苯丙酮(CAS号1451-82-7)

3.  胡椒环(CAS号274-09-9)

4.  胡椒基胺(CAS号2620-50-0)

5.  2-溴-1-苯基-1-戊酮(CAS号49851-31-2)

6.  N-异丙基苄胺(CAS号102-97-6

7.  1-苯基-2-硝基丙烯(P2NP,CAS号705-60-2)

8.  溴胺酮(CAS号 120807-70-7)

表二(出口监控物质):

    1.  丙烯酸甲酯(CAS号96-33-3)

2.  丙酸酐(CAS号123-62-6)

3.  苯乙胺(CAS号64-04-0 )  

4.  4-(N-苯基氨基)哌啶二盐酸盐(CAS号99918-43-1)     

5.  N-苄基-4-哌啶酮(CAS号3612-20-2)      

6.  N-苯基-4-氨基哌啶(CAS号1013111-55-1)

7.  4-苯氨基吡啶(CAS号22961-45-1)      

8.  4-哌啶酮(CAS号41661-47-6)

表三(购销监控物质):

1.  麻黄草

2.  笑气(也称一氧化二氮、氧化亚氮)

3.  含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复方制剂

表四(入滇监控物质):

1.  二氢黄樟素(CAS号94-58-6)

2.  氯化铵(CAS号12125-02-9)

3.  硫酸钡(CAS号13462-86-7)

4.  氯化钯(CAS号7647-10-1)

5.   醋酸钠(CAS号6131-90-4)

6.   乙醇(CAS号64-17-5)

7.   氢氧化钠(CAS号1310-73-2)

8.   碳酸钠(纯碱,CAS号497-19-8)

9.   碳酸氢钠(小苏打,CAS号144-55-8)

10.  活性炭(CAS号64365-11-3)

11.  乙酸(CAS号61-19-7)

12.  乙酸乙酯(CAS号141-78-6)

13.  异丙醇(CAS号67-63-0)

14.  碘(CAS号12190-71-5)

15.  氢碘酸(CAS号10034-85-2)

16.  红磷(CAS号7723-14-0)

17.  三氯乙醛(CAS号75-87-6)

18.  氢溴酸(CAS号10035-10-6)

19.  苯(CAS号71-43-2)

20.  丙酰氯(CAS号79-03-8)

21.  二苯甲酰酒石酸(CAS号22333-70-6)

22.  硼氢化钾(CAS号13762-51-1)

23.  甲胺(CAS号74-89-5)

24.  环戊烯(CAS号142-29-0)

25.  邻氯苯甲酰氯(CAS号609-65-4)

26.  二氯甲烷(CAS号75-09-2)

27.  二氯乙烷(CAS号1300-21-6)

28.  双氧水(CAS号7722-84-1)

29.  溴化钠(CAS号7647-15-6)

30.  邻氯苯腈(CAS号873-32-5)

31.  氯代环戊烷(CAS号930-28-9)

32.  苯甲酸乙酯(CAS号93-89-0)

33.  环己烷(CAS号110-82-7)

34.  三氯化铝(CAS号7446-70-0)

35.  二甲苯 (CAS号13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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