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会议纪要》标志着我国毒品犯罪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其坚持问题导向,较为系统地回应了我国毒品犯罪的新形势、新问题。
在我国毒品犯罪治理进程中,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于特定时期的毒品刑事审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实践指导价值。此类会议纪要性质上属于规范性文件,是对法律的具体补充。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印发《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昆明会议纪要》),明确了推进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持续高质量发展的各项举措,并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院禁毒工作作出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昆明会议纪要》印发后,此前印发的有关毒品案件审判工作的会议纪要,不再适用。因此,《昆明会议纪要》标志着我国毒品犯罪治理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将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毒品治理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
回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
《昆明会议纪要》是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的一项重要工作成果。2023年2月16日,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根据我国当前毒品犯罪的总体态势和主要特点,会议对深入推进新时代人民法院禁毒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四点具体要求:一是始终坚持党对禁毒工作的绝对领导;二是全面加强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三是持续推进毒品案件审判规范化建设,促进实现毒品案件审判能力现代化;四是不断完善参与禁毒综治工作机制。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禁毒工作新闻发布会指出,毒品犯罪呈现出案件数量持续下降的特点。相关数据表明,2018年至2022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毒品案件数量持续下降,延续了自2015年以来的下降趋势。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毒品案件的占比也从2018年的8.35%下降到了2022年的3.59%。与此同时,末端毒品犯罪也大幅度下降,2022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较2015年高峰时期分别下降了92.16%和82.43%。在我国对毒品犯罪长期保持严厉的打击态势下,“面对面交付”式毒品案件减少,但“互联网+物流寄递+电子支付”等非接触式犯罪手段逐渐成为毒品贩运的新常态。全国毒情整体向好态势继续得到巩固拓展,但当前源头性毒品犯罪呈现新态势,新型毒品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毒品犯罪网络化、智能化特点愈发突出,给毒品治理带来了新的挑战。
总体而言,尽管我国犯罪结构呈现轻明显的轻罪化,但是,毒品犯罪的重刑率依然高于其他犯罪。因此,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如何更好、更有效地推进毒品犯罪治理,是一项不容回避的现实课题。就此,《昆明会议纪要》明确指出,此次会议对《大连会议纪要》《武汉会议纪要》进行了系统总结,并对以上两个会议纪要没有作出规定或者规定不尽完善的问题进行认真讨论,达成了共识。
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
《昆明会议纪要》就毒品案件的审判工作提出了四项总体要求,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突出打击重点,注重打击效果。《昆明会议纪要》具体规定了十二个问题,每一个问题下,又细分为若干子问题。十二个问题具体指向打击源头性毒品犯罪分子、具有严重情节的毒品犯罪分子以及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加大对新型毒品犯罪、侵害青少年及危害农村地区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依法严惩黑恶势力、制贩毒团伙、“保护伞”,注重从经济上制裁毒品犯罪,加大对毒品犯罪“打财断血”的力度等内容。其中,针对近年来麻精药品作为传统毒品替代物滥用较为突出、涉麻精药品案件数量增长的问题,《昆明会议纪要》专门就涉麻精药品案件的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强调,要严密刑事法网,对“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及加工贩卖非列管物质等行为,准确运用相关法律予以严惩,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昆明会议纪要》强调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适用问题。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是“区别对待,当严则严,当宽则宽”。例如,关于代购毒品行为,相关规则明确了两个判断要素,即“明知”和“牟利”。这两个要素决定着犯罪嫌疑人是共犯还是构成其他毒品犯罪。再如,针对涉麻精药品案件,规定该药品是否用于正当的医疗目的,直接决定该案件是非毒品犯罪案件还是毒品犯罪案件。另外,在共同犯罪问题上,相关规则对居间介绍行为和居中倒卖行为进行了区分,并对在知情前提下运输毒品是否构成共犯作出了规定。在死刑政策部分,会议纪要特别强调,应当“区别对待,做到罚当其罪”。
《昆明会议纪要》关于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认定,具体包括两个条款。第一款首先明确这个罪名是一个选择性罪名,确定罪名时“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毒品数量或者危害大小排列,一律按照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其次,又区分了同宗毒品和不同宗毒品,其意义在于:对不同宗毒品实施犯罪行为的只能累积数量,不实施数罪并罚。第二款首先明确检察机关起诉指控或者原审法院判决确定的选择性罪名不准确或顺序不当时,审理法院可以减少部分罪名或者改动罪名顺序,但不能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改成贩卖、走私毒品罪,即选择性罪名要求有行为就有犯罪,但是顺序不能变,对法院提出了准确认定罪名的要求。
《昆明会议纪要》强调了证据裁判原则。其相关规则中新增了“根据现有证据”“确有证据证明”之类的要求和表述,重申了证据裁判原则的最基本要求。此外,《昆明会议纪要》还进一步明确了推定的运用规则。例如,“对于从贩毒人员住所、车辆等处查获的毒品,一般应认定为其贩卖的毒品。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并非贩毒人员用于贩卖,其行为另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定罪处罚。”对于该项推定规则,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一般应当认定为”是指原则上应当将从贩毒人员处查获毒品推定为其贩卖的毒品,但“确有证据证明查获的毒品不是用于贩卖的”,则不能据此认定其构成贩卖毒品罪,而应当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断其行为是否构成其他罪名的。因此,上述规则,本质上是一项可推翻的推定规则,其法律功能在于分配该项事实的证明责任。提出反证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综上,《昆明会议纪要》坚持问题导向,较为系统地回应了我国毒品犯罪的新形势、新问题。其秉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的要求,在指导思想上,要求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同时要求,惩处毒品犯罪必须突出打击重点,注重打击效果;在治理理念上,强调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根据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的目的、手段、后果、社会危害性等作出不同处理;要求区别对待,慎重适用死刑。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