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思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运输毒品罪规定了较重的刑罚,并配置了死刑。司法实务在贯彻依法严刑治毒政策的同时,也注重慎用重刑。例如2008年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和2015年的《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武汉会议纪要》)均对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作出一定的限制。随着2023年《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昆明会议纪要》)的印发,运输毒品罪的刑罚适用进一步迈向科学化的轨道。
规范完善
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罪存在作为兜底性罪名适用的情况,如《大连会议纪要》规定,涉嫌为贩卖而自行运输毒品,若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就应当认定为运输毒品罪;《武汉会议纪要》则进一步规定为吸毒者代购毒品在运输途中被查获,但是缺乏证据证明托购者、代购者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的,也构成运输毒品罪。也即,在实施贩卖毒品等犯罪的同时存在运输毒品行为,若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构成其他犯罪,就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可见,运输毒品罪具有一定的兜底性特征。作为兜底性罪名,在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共用同一法定刑的前提下,对运输毒品罪适用相对轻缓的刑事政策也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大连会议纪要》对运输毒品犯罪的规定偏向原则性。《武汉会议纪要》在其基础上,对限制运输毒品犯罪的重刑适用进行了具体化的规定。例如,明确了判决死刑综合考量标准;将同样条件下的从宽结果从“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改为“可以不判处死刑”,并将可以不判处死刑的对象扩展至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初次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认定等方面进行的厘定,也在实质上限制了重刑的适用。从《大连会议纪要》的初步探索,到《武汉会议纪要》的不断完善,司法实务界对运输毒品犯罪的认识不断走向科学化,这也为《昆明会议纪要》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昆明会议纪要》在延续《大连会议纪要》和《武汉会议纪要》从严惩处主犯、犯罪情节严重被告人的基础上,对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被告人,作出了多处新规定,在规定的科学性、可操作性上取得了较大进步,从多方面进一步调整了运输毒品罪的重刑适用。
《昆明会议纪要》中明确,根据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在毒品犯罪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别对待的同时,在各项具体规定上与总括性规定保持一致,强化了运输毒品罪的从属性、辅助性特点,对司法实践中正确处理运输毒品犯罪具有积极作用。
针对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时可以不判处死刑的情况,《昆明会议纪要》沿用了《武汉会议纪要》初犯可以不判处死刑的规定,并将实际认定标准从“有证据证明”降为“不能排除”。同时,新增了可以不判处死刑的从属性与辅助性明显、处于被支配地位、因急迫生活困难运输毒品这几种典型情形,增强了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扩大了限制适用死刑的范围。另外,对于不能排除受人指使、雇用运输毒品的被告人,用“符合上述条件的”替代“但尚不属数量巨大”作为“可以考虑不判处死刑”的条件,同样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并进一步弱化了毒品数量在运输毒品犯罪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具有更强的科学性。
《昆明会议纪要》在对运输毒品犯罪的共同犯罪、死刑等问题进行特别规定外,也在多方面加强了对运输毒品犯罪的从宽力度。首先,为确有证据证明出于治疗疾病等相关目的使用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行为提供了出罪的依据;其次,新增对被告人明知认定的具体情形,减少了随意入罪的可能;再次,对隐匿身份人员的侦查,进一步作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等。这些规定,都在实际上限制了对运输毒品犯罪的重刑适用。
积极意义
《昆明会议纪要》对运输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的调整,蕴含了诸多积极意义。对毒品犯罪的不同类型和不同的犯罪主体进行区分,对部分司法实践做法进行调整,强化对源头毒品犯罪的打击,都为毒品犯罪的科学系统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丰富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昆明会议纪要》对运输毒品犯罪新增了多条从宽规定,尤其是对死刑适用作出了诸多限制。与此同时,将运输毒品犯罪从宽范围限制在人身危险性小的受人指使、雇用的被告人之内,对人身危险性较大相关犯罪分子继续保持从严打击。另外,《昆明会议纪要》还将部分适用于全部毒品犯罪的从宽规定删去,转而将其规定在运输毒品犯罪之中。呈现出对人身危险性小的运输毒品犯罪人从宽、对严重毒品犯罪人从严的刑事政策导向,以科学归类推动了毒品犯罪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加强了治毒工作的有效性。
促进了毒品犯罪中实质公平的实现。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是公平的两个维度,前者强调法权平等,后者则依赖审慎的司法衡平。《昆明会议纪要》限制了运输毒品犯罪的死刑适用;进一步弱化了毒品数量在运输毒品定罪量刑中的作用;对于犯罪人存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形,新增即使不成立立功,在量刑时也可以酌情考虑的规定等。这些改动都为司法机关从宽定罪量刑提供了空间,促进了实质公平的实现。
开拓了毒品犯罪科学系统治理的思路。运输毒品罪门槛较低,普遍认知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昆明会议纪要》一方面在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适用数量标准的情况下,用“可以适用死刑”加强对教唆、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毒品犯罪或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处罚情形的震慑力;另一方面,进一步细化对“被告人明知”的认定标准,引导司法部门准确定罪量刑。从这一点来看,《昆明会议纪要》在系统防治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毒品犯罪的科学治理提供了新的思路。
(作者陈伟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卓辰系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