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殷某某的荒唐“毒品交易”落下帷幕。
据了解,殷某某与苑某的相识源于强制隔离戒毒时期。2024年6月3日,苑某通过微信与殷某某取得联系,表示愿意出资7000元购买7克毒品冰毒,同时承诺额外给予 1000元好处费作为酬谢,二人一拍即合,迅速商定了交易地点。
在利益的驱使下,殷某某动起了歪脑筋。交易前夕,他前往一家便利店购买了一包冰糖,从中挑选出少量部分包装在塑料薄膜内,妄图以此来冒充冰毒,实现他骗取钱财的目的,自认为计划“天衣无缝”。
次日凌晨,殷某某怀揣着伪装好的“冰毒”,乘车赶赴纳雍县居仁街道的一家酒店与苑某进行交易。在顺利收取苑某交付的8000元现金后,便被早已布控的公安民警当场抓获。警方当场对交易的“冰毒”进行称量,其净重为14.6克,经过专业鉴定,该物品中根本不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所谓的“冰毒”不过是普通的冰糖而已。
纳雍县检察院在审查此案时认为,殷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将冰糖伪装成毒品冰毒贩卖给他人,从而骗取数额较大的钱财。其行为本质上是通过欺骗手段,使苑某基于错误认识而心甘情愿地向其支付钱款,这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诈骗罪对其进行定罪处罚。
此外,殷某某属于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并且此次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符合累犯的认定条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从法律角度来看,贩卖毒品罪的关键认定要素在于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即清楚地知道自己贩卖的是毒品,并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将毒品交付给对方,以此来获取物质利益。然而在本案中,殷某某将冰糖谎称为冰毒,其真实目的纯粹是骗取购买者的财物,而实际交付给苑某的物品也确实是冰糖,并非真正的毒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殷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全媒体记者 王鹤霖 王家梁 通讯员 邹妙妙)